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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草案 夫妻财产三大盲点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4 14:20:23阅读数:


  备受瞩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公布,并征求全民意见,这表明该法案将经过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后才能最终通过。继“包二奶”、“婚内弓虽奸”之后,夫妻财产不再全部属于共同所有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那么,夫妻财产究竟该如何划分?共有财产该怎样界定?私房钱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单方举债是否夫妻共同偿还?这些属于“隐私”的夫妻账成了市民关心的又一热点。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参与了《婚姻法》修改工作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遂全,将这几个问题提给市民,也算对婚姻法修改进上一言。 

 成都急盼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即将于今年3月正式颁布,新婚姻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完善,成都市民对这部新婚姻法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 

 家住光荣小区的张丽君说,她已经从网上看到了新婚姻法的修正草案,她觉得非常满意。她说:“新婚姻法出来后,更便于维护家庭中弱者的权利。”张女士告诉我们,她的邻居王小姐的丈夫有暴力倾向,经常对其拳脚相加,王小姐多次要求离婚,但其夫均不同意,还变本加厉地殴打她。王小姐将其夫告上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夫不到场,法院驳回了王小姐的离婚请求,现在王小姐仍然笼罩在不幸中。 

 张丽君说,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必须夫妻感情破裂才判离婚,这就造成了许多像王小姐一样痛苦的婚姻,而新婚姻法则改为夫妻关系破裂,即判离婚。关系破裂比感情破裂要好认定得多。“新婚姻法出来以后,王小姐就可以离婚了,她现在是在等着新婚姻法颁布,等着离婚。” 

 市民侯先生认为,新婚姻法出台后,更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老婚姻法延用了几十年,和现实情况有一定的冲突,我们律师界也非常希望新婚姻法能尽快出台。”深圳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枫告诉记者,新婚姻法将更便于法律工作者的操作。 

 他说,新婚姻法比现行婚姻法的条款更细,更灵活,也更具人情味。但新婚姻法对于某些具体条款没有更细化,在具体使用时,会产生一些困惑和歧议。赵律师建议能在新婚姻法中增设家庭篇,或新增家庭法。深圳市公证处主任李安科也认为,婚姻法应只调整夫妻关系,而不应调整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应该单独立法。 

 A盲点 

 未经约定的私房钱属于谁 

 丈夫或妻子存点私房钱,这在许多家庭中都是被默许了的,也是合理存在的。但就是因为这私房钱,妻子一怒之下准备将丈夫推上法院被告席。 

 这位盛怒的妻子名叫刘莉,供职于成都某外企,丈夫名叫张先华,电脑公司市场推销部经理。刘莉和张先华结婚已有4年,结婚前,两人非常理性地对个人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并约定婚后的共有财产一人一半。 

 从结婚那天起,张先华就非常自觉地将每月的工资、奖金如数上交给刘莉,由刘莉负责家庭开支和储蓄。就连张先华每月的零花钱,也是刘莉从他交来的工资里返给他的。每月,刘莉都会用一个小本记下自己和张先华的所得,以及家庭开支情况和储蓄情况,给张先华过目。 

 今年1月21日,刘莉在家里大扫除时,在丈夫的工具箱隔层里发现了一张存单,存款人为丈夫,金额是11万。刘莉当即愣了半天,这11万是哪来的?丈夫为什么没有告诉自己?当天下午,丈夫一回家,刘莉就开始了“审问”。张先华说这是他的私房钱,叫刘莉不要管。刘莉火了,她没想到自己把所有的收入和精力用在家庭上,丈夫却背着她存下了一笔数额不菲的存款。刘莉让张先华把钱拿出来,说这应算夫妻共有财产,张先华不干。他说他的工资和奖金都是上缴了的,这笔钱是他私下炒股的收入,不应该算共有财产。 

 对此,深圳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枫说,就现行婚姻法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公正或未经夫妻双方签定协议确认为单属一方财产的情况下,都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张先华的这笔私房钱也应属夫妻共有财产。 

 赵律师说,不管是现行婚姻法还是即将颁布的新婚姻法,都把未经约定的私房钱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新婚姻法中规定,对有过错的一方,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可以少分。恶意引瞒私房钱,属于对婚姻有过错,在认定时还要给予一定的处罚。 

 B盲点 

 共有财产倾斜谁 

 程国庆和张世兰正在闹离婚。在分割共有财产问题上,张世兰提出自己要多分一点,理由是自己婚内只需赡养母亲,而程国庆需要赡养双亲,每月要多给一份赡养费,而且她也要多操一份心。 

 张世兰和程国庆没有闹离婚时,双方并未因赡养老人问题产生过分歧,因而也未就此事进行约定。由于程国庆工作较忙,每月都是由张世兰从夫妻所得中拿出均等的三部分,分别给3位老人。除了照顾家,照顾儿子,只要有空,张世兰都会尽量往两边老人家里跑,帮他们收拾房前,打点生活必备品。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张世兰提出离婚。由于双方以前没有约定,本应均分共有财产,但张世兰觉得自己为家庭付出得太多,不应均分。但程国庆则坚决主张对半分割财产。 

 就此,记者了赵枫律师。赵律师说,就现行婚姻法来说,张世兰的理由站不住脚。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如果在婚内没有进行约定,且双方均无过错,那么共有财产应该平均分割。而且对于赡养费问题,夫妻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但已经达成了一种默契和共识,应该也算是一种约定,不应存在问题。但新婚姻法就考虑了张世兰照顾老人这一因素,新婚姻法草案中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因而参照新婚姻法,张世兰的部分请求是可以成立的。 

 C盲点 

 与家无关的举债谁还 

 “我和丈夫已经离了婚,可前不久,他的一个哥们找到我,让我还3万块钱,说是我丈夫向他借的,而且给我看了丈夫签的借据。这笔钱应该由我还吗?”戚玉珍一脸茫然。 

 2月8日,戚玉珍告诉记者,离婚前,她的丈夫何祥德从来没有和她商量过借钱的事,她也压根不知道丈夫在外借了钱。“我们家里从来就不缺钱花!而且他借的钱也不是用在家里的,用到哪去了我也不知道。” 

 记者与债主刘军联系后得知,何祥德找他借钱是背着戚玉珍去做生意,双方约定两年后还清。但到期后,他多次找何祥德催款,但何均称无钱可还,他调查后发现何祥德确实把钱全部赔了,已经身无分文,无奈之下,他才想到找戚玉珍。 

 前夫在结婚期间欠了债,戚玉珍有义务偿还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赵枫律师说,何祥德在外借的钱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且这笔钱是在戚玉珍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借贷的,与戚玉珍和家庭无关,因而应作为个人债务进行偿还,戚玉珍没有偿还义务。 

 同时,赵律师指出,现在社会上有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转移财产的现象,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果法院查明他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把夫妻共同的财产全部转让给妻子的话,那他妻子也必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有权索回属于他那部分的财产用以还债,这样他就不能以无钱为由不履行债务。 

 即将出台的新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田雨)

 说点法事 

 为公证喝彩

 西方发达国家的年轻人去申请婚前公证财产,脸上平静的神情就像是到副食品店排队买牛奶。在婚前把双方持有的财产亮出来,让具有法律权力的机关来公证,了却了以后的矛盾,道明了财产的分割。这也许是把将来会发生的为个人财产引起的不快,先来一盘约定,这印证了中国的一句老话:先说断,后不乱。 

 据说上海人也对这“玩意”来了兴趣,并且对所谓的传统中国人情味置之不理,“刚要结婚就说‘钱’,有点赤裸裸的对婚姻的谋杀”这观点可能要被“看重个人的权利,避免以后为钱分争”一举反叛了。而素有浓厚人情的成都,近日也有不少即将进入结婚礼堂的鸳鸯们,来到了公证处,他们心平气和地开始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这没什么,财产只是人的权利的服务者,我们注重的是人的自身权力,先公证并不等于我们之间不相信什么,也不是传统结婚时的忌讳‘散’字,不好的习俗就是应该打破!”一位在成都市公证处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林先生对记者说。 

 从林先生的话中我们有理由相信:《新婚姻法》在今年三月即将出台,将会有更多人在婚前走向公证处。也有很多人认为,刚刚结婚就考虑今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似乎对配偶不信任或对自己的婚姻没有信心,甚至认为是亵渎了爱情的纯洁性。长期以来中国的婚姻是建立在夫妻互为拥有财产的基础上的,婚前各人合法取得的财产也有高有低,这就让夫妻财产“大锅饭”在关系破裂时难以说清,本来离散就是令人伤心的事,还要让为人服务的财产来纠缠,这的确是件头痛的事情。新婚姻法鼓励婚前财产公证,它将意味着夫妻财产及个人权利的真正独立,也将意味着夫妻在财产使用上的权力更为自由。(桂依然)

 教授披露内幕: 

 住房、遗产为何成为婚姻法焦点

 新婚姻法正式出台在即,参与起草新婚姻法修正草案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遂全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透露了他最新为新婚姻法开出的两剂良方。

 在新婚姻法中专设婚姻住房制度 

 杨遂全教授说,住房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条件,但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农村,夫妻住房大部分属男方所有。为了维护女方的权利,最高法院规定,婚后8年个人房屋和生产资料就转化为共有财产,而且离婚后,无房的一方可在原住房内暂住两年。 

 最高法院的这项规定,在肯定妇女对家庭特殊贡献价值的同时,也能不同程度地保障妇女和弱者在离婚后的生活,特别是离婚后的住房,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一般是用规定离婚未再婚妇女的婚姻住所永久居住权、终身年金制度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婚后增值平均分割制度以及有条件的个人财产转化共有的办法。我国没有这种制度,而是采取有条件转化为夫妻共有,以补偿对方对家庭的其它特殊贡献和保障弱者离婚后的生活。 

 杨教授告诉记者,从司法实践分析,婚后往往是妻子掌握日常生活消费资金,而丈夫控制大宗共有资金,所以,丈夫方便隐匿夫妻共有资金的实际例证很多。在现实生活中重大的有形财产不便隐匿,立法上再不予以安排其转化,妇女在离婚时事实上很可能分不到应分的共有产。夫妻个人房屋婚后10年转化为共有产,有事实上的担保作用,能够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切实保护女权。而新婚姻法修正草案却未就此点予以肯定。 

 杨教授认为,婚姻法应确立离婚后的居住权,取消生产资料转化共有制,承认长期婚姻中个人房屋的事实转化共有,以此补偿妇女生育等特殊贡献对个人事业的影响,切实以不动产保障共有产公平分割和解决住房难。而且完全取消这种财产转化制,也不利于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共同奋斗和双方感情深化。 

 短婚内一方继承巨产不应夫妻共有 

 杨遂全教授主张继承受赠财产是否共有必须考虑结婚时间长短和价值,重大个人财产在结婚多年后方可转化共有。 

 杨教授给我们讲了他走访的一位私营企业家的心声。这位私营企业家坚决反对将夫妻个人财产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他认为他刚扯了结婚证就继承了父亲几代人努力奋斗经营的企业,依法就要给女方一半,即使爱得可以为对方去死,他也不敢把祖辈几代人的心血,拱手白送给女方一半。“当我询问他如夫妻结婚10多年,双方又有了子女,是否愿意将企业分割给女方一半时,他表示愿给女方几十万元,但各分一半,他仍觉得不合理。这位企业家的想法,在有巨额财产的人士中间很有代表性。作为面向未来的婚姻法应予充分考虑。” “不过,结婚多年的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完全划定为个人财产,对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杨教授说,依照现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夫妻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丈夫赡养其父母,法定的是可以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赡养的。因此欠下的债务,可用夫妻财产偿还。继承其父母的财产却完全归丈夫个人所有,对妻子显然不公。理应夫妻共同继承。 

 杨遂全教授说:“我建议,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消费品,不管被继承人、赠与人是否指明为夫妻某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生活客观上不可能分清。这些财产应不限条件,不管结婚时间长短,婚后应一概共有。否则,确实可能发生空有夫妻之名份的事情。而夫妻一方继承、受赠的不动产等价值重大的财产划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或夫妻一方所有的重大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有结婚时间的限制。” (田雨)

 

 小资料 

 婚姻财产公证的手续

 据了解,婚姻财产公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夫妻财产约定两种。婚前财产公证又包括个人进行的个人婚前财产公证和双方进行的婚前财产约定。目前婚姻财产公证的收费一般在200—400元左右,具体的根据标的大小协议收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须带齐未婚或未再婚证明、身份证、财产凭证、离异或配偶死亡的,还须带上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死亡证明。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则须带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及财产凭证。(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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