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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行政法学》串讲讲义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5:35阅读数:

【说明】

1.后标(★★)者为高频考点,命题角度较多,需要牢记;后标(★)者为重要知识点,也需多记;未有标注者为一般知识点,仅作一般了解,非复习重点。

2.历年真题部分,标“(※)”者为重点、难点或易错考题,是串讲中的重点,考生一定要弄懂弄通。

3.后标(△)者,为补充知识点,教材中并未出现,但属重要知识点,应予掌握。

4.简答题、论述题里的某些具体知识点(特别是特征类题目),有出单选题或者多选题的可能性,在记忆中需结合予以注意。

 

第一章  绪论

一、单选题

1.“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个观点源于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

2.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权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3.行政法的分类:(★★)

(考点提示:主要分清依不同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何种类型,易出单选题,在考试中极为常见,我们不妨称之为“类型题”,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尤其注意。)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4.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8.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是一个著名的否认行政法价值的学者。(★)

9..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有一些学者率先提出行政法理论,但直到20世纪初,行政法学方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

9.1983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

【历年真题】

1.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2000年)

A.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  B.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C.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的差异  D.行政管理事项的复杂性、易变性

答案:B

2.将宪法典叫做静态的宪法,而把行政法叫做动态的宪法的西文学者是(   )(2000年)

A.古德诺  B.戴雪  C.霍兰德  D.韦德

答案:C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 (2001年)
  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审判权

答案:D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 (2001年)
  A.合法性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合理性原则  D.应急性原则

答案:B

5.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特殊渊源的是(  ) (2002年)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法律解释

答案:D

6.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总称为(   ) (2002年)

 A.行政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行政措施

答案:B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权特点的是(   ) (2003年)

A.强制性  B.优益性  C.参与性  D.自由裁量性

答案:C

8.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   ) (2003年)

A.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B.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C.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法

答案:B

9.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内容的是(   ) (2003年)

A.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B.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考虑基础上作出

C.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D.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答案:B

10.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法规范划分为实体行政法和( ) (2004年)

A.专门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  C.特殊行政法  D.程序行政法

答案:D

二、多选题

1.行政权的特点: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不包括参与性)(★★)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不包括行政审判权)(★)

3.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注意,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注意,是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①国务院与中共中央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②国务院与有关社会团体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

5.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别行政法: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科技行政法。(记忆技巧:除了一般即为特别。)

6.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之比较:(★★)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方。

(2)行政法主体,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方外;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3)行政主体,包括:①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包括行政委托中的受托组织)

(须注意三个概念的区别及联系,见图解1)

7.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

8.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①国家立法机关;②国家行政监察机关;③国家司法机关;④行政主体;⑤在特定的条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0.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11.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12.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其中心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运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学习笔记 2005年10月《行政法学》串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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