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400-8077-735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串讲第六章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5:45:42阅读数:

  第六章 刑事法律制度

  1、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有哪些要素?

  答: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条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2、 什么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几种情况?

  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犯罪。(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3、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哪些?

  答: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4、 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5、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⑴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于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⑶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是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学习笔记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串讲第六章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xxbj/578.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