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400-8077-735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学考试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08:47:46阅读数:

   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确保评卷质量,对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当众批评:   1.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经劝告不听者。   2.评卷教师及复查教师掌握标准时宽时严,经指正不改者。   3.不认真执行《评分标准》和《补充规定》,擅自改动标准者。   4.不按规定记分办法记分,经劝告不听者。   5.私自进入材料保管处和统分处,查询考生分数者。   6.评卷时会客、打电话,不接受劝告者。   7.擅离职守,影响工作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卷工作资格。   1.擅自把试卷带出评卷室者。   2.擅自揭封试卷、偷查考生分数者。   3.擅自撕掉、带走考生试卷(包括空白试卷)者。   4.泄露保密号码者。   5.泄露考生分数者。   6.记分有严重错误或错误较多者。   7.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后果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通报批评,取消评卷工作资格外,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自学考试的评卷工作,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阅卷保密号码,造成后果者。   2.随意涂改卷面和考生分数者。   3.丢失考生试卷者。   4.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5.利用其他任何形式作弊者。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自考答疑 自学考试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kdy/3459.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