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400-8077-735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合同法学习笔记 合同的条款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13阅读数: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包括8个,但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法》只是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最好能将这些条款在合同加以明确规定,但并不等于缺少了其某个条款会导致合同无效。但一般来讲,合同中的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在合同中是不可缺少的,否则将会导致合同因不能履行而无效。至于其他条款,如果合同中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加以确定或推定。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一旦欠缺,合同就不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的某些条款;也可以是人约定产生。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某于合同的明示条款;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指仍需商定,需要根据情况加以确定的条款。此类条款不妨碍合同成立。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串讲笔记 合同法学习笔记 合同的条款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l/8012.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