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400-8077-735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宪法学考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31阅读数:

  (一)监督权以及获得赔偿权利的价值与内涵
  监督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表达政见的一种重要方式,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构成了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部分。
  获得赔偿权是一项针对国家权力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之后、提供公民与权利救济与补偿的权利。
  (二)我国宪法关于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
  1.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获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监督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l_fxl/10244.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