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深圳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深圳自考网LOGO

服务热线:400-8077-735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二十九

编辑整理:深圳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45阅读数:

第二十八章  厂商名称权

  第一节 厂商名称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一、厂商名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二、企业名称的禁用条款: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欺骗或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6、其他法律禁止的。

  二、厂商名称与企业的其他标志或商誉的关系:

  1、厂商名称与商标。前者是区别生产经营者的标志,后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两种标志附着于不同的载体,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而言是不同的。但在有的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

  2、厂商名称与商誉。商誉是对企业的积极社会评价,它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企业的品质、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用户或消费者的关系等。这种以企业名誉、荣誉为内容的商誉总是与特定的厂商名称联系在一起的,即厂商名称是商誉的载体。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二节 厂商名称权(商号权)

  一、概念: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商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厂商名称权是兼有人格与财产内容的复合权。理由:

  1、厂商名称是企业主体人格的标志,具有区别生产经营者的功能,同时厂商名称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2、厂商名称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它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获得财产利益。

  三、厂商名称权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的特征:

  1、相对的排他效力。2、无期限的存续效力。

  第三节 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例采取三种做法:

  1、适用民法保护:把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最早保护《民通》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把侵权厂商名称权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

  3、制定专门法律保护。

  二、我国多部法律确认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其保护主要表现:

  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

  (1)凡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

  (2)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即构成侵犯厂商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标签:深圳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二十九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sz.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sz.com/zl_fxl/8872.html


《深圳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深圳自考-便捷服务